為全面推進廣東省清潔生產工作,規范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工作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清潔生產審核驗收
1、各地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本地區清潔生產推進工作方案,結合當地節能環保工作實際,每年1月底前聯合確定并發布本年度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以及企業應采取的審核方式和驗收時限。
2、清潔生產審核企業應在名單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登陸“廣東省清潔生產信息服務平臺”注冊及公布相關信息,并在兩個月內啟動清潔生產審核,一年內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3、鼓勵未列入名單的企業積極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企業可向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提出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申請,并登陸“服務平臺”注冊及公布相關信息。
4、企業開展審核工作可采用下述兩種方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流程,原則上包括審核準備、預審核、審核、方案的產生和篩選、方案的確定、方案的實施、持續清潔生產等:
(1)國家、省或市考核的規劃、行動計劃中明確指出需要 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企業;
(2)國家級、省級或市級能耗、環保重點監控名單的企業;
(3)申請各級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等財政資金的企業;
(4)其他能耗較高或環境影響較大的企業,如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或 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
上述情形以外的企業,可以實施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原則上包括審核準備、現狀調研及問題分析、方案的確定與實施、績效分析與匯總等。
5、企業可自行組織開展審核工作,或通過聘請外部專家、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咨詢服務機構等方式開展審核工作。
二、清潔生產審核的評估驗收
1、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實施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績效后,應登陸“服務平臺”提出評估驗收申請,并將下列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提交至牽頭部門。
2、牽頭部門對材料進行初審。
3、現場評估驗收的專家組由3-5 名熟悉行業、清潔生產及節能環保的專家組成?,F場評估驗收程序包括聽取匯報、材料 審查、現場檢查、詢問答辯等。
4、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
5、通過評估驗收的企業,須在1個月內將修改完善后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修改說明、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表上傳至“服務平臺”。經牽頭部門審核通過后,企業可登陸“服務平臺”下載評估驗收意見。
6、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結果可作為落后產能界定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三、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的驗收
1、企業完成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實施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績效后,應登陸“服務平臺”上提出驗收申請,并將下列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兩份,提交至牽頭部門。
2、牽頭部門應組織 1-2 名專家到企業進行現場驗收,檢查中/高費方案實施情況,核實清潔生產績效,確定清潔生產水 平,并形成驗收意見。
3、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
4、通過驗收的企業,1個月內將修改完善后的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修改說明、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表上傳至“服務平臺”。經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完成備案工作,企業可登陸“服務平臺”下載驗收意見。
5、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結果可作為落后產能界定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四、其他事項
1、通過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組織的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評分為80分或以上,且驗收前一年內無超標超總量排污、能耗超限額的情況的企業,可由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聯合推薦,申請省級清潔生產企業稱號。
2、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須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企業,兩次審核的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五年。另有規定的行業、企業,按相關要求執行。
3、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環境保護廳每季度在“服務平臺”公布企業的審核驗收情況。
4、審核名單內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審核時間的,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5、企業委托的咨詢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內容、程序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審核報告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環境保護廳責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單。
6、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泄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和地方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7、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同級部門預算。
8、本工作流程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執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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